收費只是問題表象,背后是林立的行政審批。
近年來,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進收費清理改革,取消、減免了一大批收費項目,企業和個人負擔明顯減輕,有效激發了經濟社會活力,對沖了經濟下行壓力,為穩增長、調結構贏得了寶貴時間。但也要看到,盡管我國收費清理改革已進行過多次,但仍然沒能完全走出“剪復生、生復剪”的循環。究其原因,一方面收費只是表象,背后是林立的行政審批,兩者之間互為牽制、互相依存;另一方面,“收支兩條線”未能實質性地全面貫徹,在收費總額與執收部門的預算分配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強的關聯。因此,要徹底清理、規范收費體系,必須抓住制度改革這一“牛鼻子”。
清理收費取得進展
2013年以來,各級政府取消、減免了大批收費項目,企業和個人負擔明顯減輕。據統計,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央層面累計取消、停征和減免了42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每年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約920億元。目前,中央層面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項目,已減少到138項。地方層面也取消、減免了一大批本地區設立的收費項目。僅2014年,各省區市累計取消收費就超過600項,現在各省區市依法合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大約在10項左右。清理規范收費取得了積極成效。
今年5月,財政部下發了《關于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現在,全國范圍內的水運、涉煤、教育、進出口等領域的專項清理工作已經完成或正在展開,各地方政府也相繼清理、公開了涉企收費項目清單。
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上述進展,但總的來講,社會對于收費問題仍然意見較大。
首先,部分收費項目仍然存在收費主體多、收費對象重疊的現象。反映比較強烈的房地產開發行業,涉及的各類收費高達30項之多,收費主體包括建設局、房管局、環保局、規劃局、物價局、人防辦、水務局等10多家。在礦山企業,除煤、石油、天然氣之外,其它資源收取的費用中,仍然既有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又有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等收費項目,在征收對象、征收范圍上交叉重復、多頭管理,加重了企業負擔。
其次,收費標準不統一、不完全公開,缺乏合理的定價機制。即使是中央與地方政府規定保留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的收取標準并不統一,在公開的清單上也大多只有項目名稱、收取依據而無收取標準。另外,收費標準多年不調整、或只調高不調低的情況比較普遍。
第三,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的收費仍然非常不規范。即使中央已明令“脫鉤”,但在一些地方,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用政府的鞭子”、“收市場的票子”的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必須削除制度性根源
“收費”是個總稱謂,狹義的收費主要是指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廣義的收費還包括各類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社會組織提供各類服務收取的費用。對這兩類收費,一方面企業與公眾的確常常混為一談,這折射出背后復雜的社會心態,另一方面有關部門在談及收費時,常常只論及管理上比較規范的行政事業費與政府性基金。而對企業和公眾“痛感”更加強烈的廣義收費較少給予正面回應,這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與社會公眾期望之間的差距。這是繼續推進收費清理改革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問題。
首先,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削除各類收費滋生的制度性根源。當前我國收費項目多、環節多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職能過寬過大,在于政府包攬了一些原本應由市場、社會自己承擔的職責,在于政府從審批向監管的轉變尚未完成。因此,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加快從審批向監管的轉化,還權于市場與社會,從根本上削除收費產生的制度性根源。
第二,深化財稅改革,徹底切斷行政審批與收費之間的利益機制。應當重點破除收費、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用、管”一體化機制,即徹底取消執收單位與所收取費用之間的預算分配聯系,制度性地分離“收錢的”與“用錢的”,形成相互制衡的體制機制。具體而言,可將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授權稅務部門收取,財政部門按需安排預算,相關部門只負責“管”和“用”,以此徹底切斷行政審批與收費之間高度聯動的利益機制。
第三,分類重建收費管理的體制機制。我國現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基本上包含了稅、費、租、債等所有形式的政府收入,種類十分復雜,改革上需要分門別類。一是要將具有“準稅收”性質的收費、政府性基金盡快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相關支出由公共財政統一承擔。二是將具有“租”性質的收費、政府性基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形成的收入,部分國有企業改制、上交等形成的收入,礦產資源的出租出讓收入等,都屬于我國國有資源、資產制度下的特殊收益,應適時并入一般公共預算。三是建立“使用者付費”性質的收費、政府性基金的規范管理制度。如收費項目的設定程序、成本核算與信息公開、收費標準的定期評估與調整機制等,都有待實施大力度的改革。針對眾多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收費,短期主要應從打破壟斷、增強競爭方面著手,以形成合理的服務價格與優質的服務質量,長期而言則涉及到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發展等重大改革問題。
第四,適時推進公共定價制度改革。現行由政府定價或指導定價的收費、政府性基金,其定價機制非常不完善,特別是在成本核查、信息公開、審計、問責等方面,有很多需要改進之處。當前,一方面要針對不同性質的項目適用不同定價的方法,保證公正合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收費與成本之間隨時間、余額甚至物價變化而動態調整的機制,按實際發生計入成本,據實定價。更重要的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建設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可靠、公開透明,切實增強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