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11月13日,有網友在微博發帖稱,自家的水電被小區物業公司給停了,“由于今年的物業費還未繳納,小區物業對我們業主進行停水停電”。
報載,11月13日,有網友在微博發帖稱,自家的水電被小區物業公司給停了,“由于今年的物業費還未繳納,小區物業對我們業主進行停水停電”。
首先需要看到的是,業主因為對物業相關服務不滿意,從而拒絕交納物業費的作法,其本身是不妥的,甚至已經違反了相關合同約定,違反了法律,侵害了物業公司權益和利益。其次,物業公司催繳費用,這本身也沒有錯。但如果用停水停電等作法催繳費用手段,則又同樣是不妥的,是違反合同、違反法律,也是侵害業主相關權益與利益的。
說白了,繳納物業費與水電供應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物業費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事情,而水電供應則是業主與水廠、供電部門之間的事情。就算物業與相關水廠、電力部門之間有代繳代收水電費的合同,物業也無權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更無權以停水停電為手段催繳物業費用。但遺憾的是,類似的催費手段,在全國各地都很常見。
對此,全國通行的《物業管理條例》中,雖然并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但各地制定的相關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實施細則中,多有規定“物業不得以停水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用”。比如河北、新疆等。即便一些地方沒有明確禁止,但依據合同法、民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物業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用,也明顯是一種違法的侵權行為。
物業公司收費并提供服務,一些業主若不繳納物業費用,物業公司勢必面臨權益受損,甚至無法正常經營。但為了催費,物業可以下通知,尋求業主委員會等單位從中調解,甚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等。而停水停電,以侵害業主用水用電等基本生活權益為代價,不僅有濫權、越權之嫌,更是侵權與違法之舉,最終所得到的結果,必定是兩敗俱傷。
一方面,一些物業公司等服務企業,還有必要提升自我服務能力,學習與培養良好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各地的相關《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有必要對停水停電催費方式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