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朱先生的銀行卡握在自己手中,卻在外地被盜刷8.6萬多元,他將開卡的建設銀行告上法庭。記者今天上午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銀行賠償朱先生8.6萬,外加一年多的利息。
2015年11月23日,朱先生的銀行卡握在自己手中,卻在外地被盜刷8.6萬多元,他將開卡的建設銀行告上法庭。記者今天上午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銀行賠償朱先生8.6萬,外加一年多的利息。
原告朱先生訴稱,2007年2月,他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奉先支行)辦理了一張龍卡通儲蓄卡,并開通了余額變動提醒服務。
“截止到2014年5月24日,我卡里還有8.6萬多元,但25日早晨,我突然發現銀行卡內現金被轉賬47000元、被盜取39200元,我立刻將儲蓄卡掛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朱先生說,交易發生時,儲蓄卡一直在自己身上。
25日下午,朱先生前往建行房山奉先支行打印了交易明細,顯示交易均在河北的建行固安支行所屬的ATM機上操作進行。目前該案仍未被偵破。
原告認為,原被告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被告銀行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朱先生還認為,被告銀行發行了不具有防復制的低安全級別的磁條卡,銀行支付系統未能鑒別出偽造的儲蓄卡,造成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
據此,朱先生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的被盜刷的存款,以及活期存款利息2600多元。
被告銀行辯稱,該案有諸多疑點:是否有偽卡存在、原告的款項是否被盜取、原告對密碼保管是否存在過錯等。銀行認為,原告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設備和技術平臺、為儲戶的信息保密等均為銀行的重要義務,被告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及相關技術、設備、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與儲戶的關系中明顯占據優勢地位,在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對銀行卡在異地被他人支取存在泄露個人信息等違約、過錯的行為等前提下,其答辯意見沒有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定,本案中,原告人儲蓄卡未離身,卡內資金卻在異地的ATM機上被他人支取,在原告對資金被他人支取無過錯的情形下,被告應該對原告86 642元的損失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建設銀行北京房山支行(建行奉先支行屬二級支行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賠付原告朱先生8.6萬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