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發行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一)發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券名稱: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
(三)債券簡稱及代碼:13香江債(122339)
(四)債券規模:本期債券發行的票面總額不超過8億元(含8億元),且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發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具體發行規模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前述范圍內確定。根據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發行公告》的規定,公司本期債券的發行規模為7億元。
(五)債券期限:本期債券期限為5年(3+2)期債券(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權).
(六)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
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期限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調幅度為1至100個基點(含本數),其中一個基點為0.01%。
(七)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發行人將于本期債券的第3個付息日前的第30個工作日刊登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
(八)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債券持有人有權在第3個付息日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債券按票面金額回售給發行人。
(九)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由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按照發行時網下詢價結果共同協商一致,并經監管部門備案后確定,在債券存續期限前3年保持不變,根據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 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T-1日)在網下向機構投資者進行了票面利率詢價,根據網下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統計結果,經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充分協商和審慎判斷,最終確定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8.48%;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為債券存續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限后2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十)還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則至2019年12月10日一次兌付本金;若投資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本金在2017年12月10日兌付,未回售部分債券的本金至2019年12月10日兌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本期債券的付息和本金兌付工作按照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十一)付息日: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間內,每年12月10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
(十二)計息期限(存續期間):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則計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資者部分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未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資者全部行使回售選擇權,則計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
(十三)上市時間和地點:2014年12月26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十四)債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債券的受托管理人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登記、委托債券兌付兌息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十六)信用評級: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長期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
二、本期債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據《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8.48%,每手“13香江債”(面值人民幣1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8.48元(含稅).
三、本期債券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一)債權登記日:2015年12月9日
(二)付息日:2015年12月10日
四、本期債券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部“13香江債”持有人。
五、本期債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本公司最遲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個交易日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后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
(二)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關的兌付兌息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于兌付兌息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于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付息網點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網點。
(二)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13香江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后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本次付息相關機構
(一)發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舒劍剛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迎賓路錦繡香江花園香江控股辦公樓
聯系電話:020-34821006
傳真:020-34821008
(二)主承銷商: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張炳軍、何進、王曉紅、付新雄、魏海濤、黃嘉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國企大廈A座4層
聯系電話:0755-83288631
傳真:0755-83288321
(三)分銷商:西藏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高文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直門北大街32號楓藍國際B座1506
聯系電話:010-82206331
傳真:010-82206301
(四)本期債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張炳軍、何進、王曉紅、付新雄、魏海濤、黃嘉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國企大廈A座4層
聯系電話:0755-83288631
傳真:0755-83288321
(五)本期債券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聯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系電話:021-38874800
傳真:021-68870059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