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放寬或取消漲跌幅限制度在短期內難以實施。
中國證監會:從今年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看,漲跌停板制度在極端情況下不足以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
【證監會就指數熔斷機制業務問答】
問:三家交易所正式發布了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對此證監會如何評論?
答:經我會批準,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于12月4日正式發布了指數熔斷相關規定。這次發布的指數熔斷相關規定,采納了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各方反映最多的、關于熔斷時間過長的意見,對征求意見方案作了相應調整,即:將觸發5%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相應地將14:30及之后觸發5%暫停交易至收市,改為自14:45始;其他制度要點不變。對于三家交易所經認真研究后暫未吸收的意見,交易所將做出專門說明,并將在今后的制度完善過程中,結合熔斷機制實際運行情況繼續深入研究論證。
境內資本市場是“新興加轉軌”的市場,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市場波動較大,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為市場在大幅波動時提供“冷靜期”,有助于市場穩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從境外經驗看,熔斷機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過程,也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例如,美國市場1987年發生股災后引入了指數熔斷機制,后續調整過熔斷閾值、暫停交易的時間;2010年發生“閃電崩盤”后引入個股熔斷機制。韓國市場在保留已有漲跌幅制度的情況下,在1997年發生金融危機后,先后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和個股熔斷機制;由于觸發次數較多,于2015年修訂了指數熔斷機制、漲跌幅限制。倫敦交易所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對個股熔斷的閾值進行評估和更新,如2015年1月富時100指數(FTSE 100)成份股的部分股票動態熔斷閾值由前一期的5%降為3%,靜態熔斷閾值由前一期的10%降為8%。
指數熔斷機制對于我國市場是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項新的探索實踐,目前的方案綜合考慮了規則復雜度、可操作性、市場習慣和相關業務處理等綜合因素,爭取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取得較好的市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