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游客成了旅游亂象叢生下的“獵物”
2月28日,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通報并查處兩起擾亂旅游市場秩序典型案件。兩起案例分別涉及廣西中國國際旅行社桂林分社和湖北咸寧悅途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這兩家旅行社分別被處以20萬元與10萬元罰款。(澎湃網3月1日)
近年來有關旅游途中發生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事件頻有發生,屢禁不止之下,出現很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新形“坑”客方式。旅游社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在未征得游客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游客委托給其他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包價合同。不僅如此,以往的“強制消費購物”也換上了“新裝”,在很多的一日游中以休息介紹的形式對游客進行推銷各類產品,并要求購買,不購買導游則會“不高興”,最終影響整個游覽過程。但每個合法公民都有自己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不能被這種違背法律規定、社會公德的行為所脅迫,讓旅客成了旅游亂象叢生下的“獵物”。
作為游客,為讓旅游有個好心情,在出行前應對目的地做一定的攻略,對自己所參加的旅游社有相關的了解,確保其是正規且具有合法性。在旅途中出現了“坑”客情況時應該保持冷靜,做好判斷;一則,是在確保自己身的安全情況下做好取證。二則,是在聯合其他旅客一同反對,制止亂象繼續發展。
當然僅僅是游客自身增強維權意識來避免這類的事件發生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根據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部門應該加大力度嚴格執行旅行社申報審核,在成立后應該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及時的統籌,對不合格或沒有能力的進行停業整頓、罰款等措施來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從而確保旅行社的正規性合法性,同時,增加投訴渠道保證“有門可訴”,在導游考核程序中增強道德意識規范教育。旅游亂象不能讓它在縫隙中悄然滋生,成為旅游經濟的一大阻礙,當務之急是依法治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