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車位出租合同模板-車位出租合同模板免費
租賃車位在過戶后,物業公司不同意原業主轉讓,有權利收回,重新分配。
案例詳情
1. 客戶段先生2016年7月30日通過門店購買房屋,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等相關合同。原業主表示有一個租賃車位可以轉讓,故合同約定“甲方承諾乙方,將房屋現有的一個車位在過戶中交付給乙方繼續使用,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 2016年10月28日完成過戶手續辦理物業交割時,物業公司規定:房屋過戶后,租賃車位由物業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原業主將車位轉讓新業主。導致客戶無法使用該車位的租賃使用權。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的問題:簽約前,經紀人未到物業公司確認,租賃車位在房屋過戶后是可以由原業主直接轉讓給新業主繼續使用。現實際業務操作中,針對租賃車位轉讓問題,經紀人過于相信業主,雖合同約定車位轉讓事宜,但經紀人未盡到核實義務,并不確認租賃車位是否可以隨房屋一起轉讓。過戶后,物業公司不同意租賃車位轉讓,客戶停車需求無法滿足。
解決辦法
1. 對于租賃車位轉讓問題,部分物業公司規定:房屋產權過戶后,租賃車位由物業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租賃使用權轉讓。在簽約前,應向物業公司核實確認使用權車位是否可以轉讓,以避免因車位使用權轉讓問題導致產生糾紛而承擔責任的情況發生
2. 從條款上避免糾紛的發生
交易雙方可以在補充協議其他約定處約定(供參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本房附帶的一個使用權車位無償轉給乙方使用,由甲方在辦理物業交割當天配合乙方辦理。如無法辦理甲方按照房屋總價款 %承擔違約責任。
(實際情況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更多詳情可咨詢相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