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銷售合同模板、設備銷售合同模板7篇
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在合同開始日,銷售方企業應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項履約義務是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間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銷售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兩個單項履約義務:設備銷售+設備安裝調試,按照新收入準則的“五步法”判斷,設備銷售的履約義務已經完成,銷售方應確認收入。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履約義務時,為了使企業分攤至每一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能夠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相關商品(或提供已承諾的相關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一、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的預收款于收到的當天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二、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實現時間。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印花稅。銷售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屬于設備銷售+設備安裝調試合同并存。按照印花稅法規定,企業簽訂的合同上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因此,銷售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分別核算”要求在合同中分別列示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應分別按照買賣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算印花稅,其中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建設工程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未分別核算金額的,因買賣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均萬分之三,因此未分別核算對印花稅并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