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于員工離職的情況說明(關于單位離職的情況說明)
很多企業為了減少成本支出,不惜觸犯法律底線,選擇侵害廣大勞動者利益。當公司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作為勞動者,我們又該如何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以及在職期間的社保補繳。
由于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那么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應該怎么寫才好呢?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
第一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所包含的內容
首先,通知書應該明確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入職時間,職務,被迫解除日期,工資數額,工資發放形式,離職交接手續,因貴公司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同時保留向仲裁法院起訴的權利等核心內容。
第二 送達方式
最好的送達方式是現場,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放在公司辦公室,或前臺有公司名稱的位置,然后拍照保存,如果有微信工作群或者認證過的釘釘工作群以及企業負責人或法人各發送一份。當然也可以選擇郵政快遞送達。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如果已經給員工開設了社保賬號,做了社保登記,或者在某個時間段給員工繳納過社保,有過繳費記錄,現在公司停止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了,員工不能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只能去社保征繳機構投訴,要求公司補繳。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職工近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償金最多只能補償十二個月。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避免過了仲裁時效。在這里不建議員工與企業私底下協商,有些不良企業會反套路你,告你敲詐勒索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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