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銷授權書模板_產品經銷授權書和經銷合同的區別
上一篇文章我們聊到經銷協議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且分為委托型經銷合同、買賣型經銷合同、混合型經銷合同三種及這三種經銷合同之間的區別,這篇文章進一步和大家聊一聊經銷合同中的獨家經銷代理權。
先看一個簡單的案例。
案例簡介
2022年7月王某和某吉祥公司簽訂《經銷協議》,約定王某系某吉祥公司名下一款罐裝啤酒的經銷商,在該區域范圍內,王某可以對該款啤酒進行銷售。
但是2022年10月,王某在銷售過程中,發現該地區中出現了非王某渠道售出的該款啤酒,王某聯系某吉祥公司發現該公司又與李某在該區域訂立了《經銷協議》,約定李某系該地區經銷商。
后王某認為該公司違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經銷協議》是否為獨家經銷。雖然雙方在前期的磋商洽談中多次提到僅允許王某在該地區進行銷售,但是合同訂立時并沒有對此進行進一步明確,即沒有禁止該公司再授權給其他人在同地區進行銷售。且合同中明確提到前期銷售的承諾以及洽談時的內容不可成為合同中的一部分,最終需以合同文本為準。
在該案件中,最終法院并沒有支持王某的訴求。
律師分析
通過上述案例,大家應該能初步理解獨家經銷權的表現形式和重要性了吧?
一般來說,獨家銷售代理權一般是約定在某個地區只允許一家經銷商進行經銷,結合最高院( 2018 )最高法民再 82 號經典案例,我們歸納總結獨家銷售代理權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一、代理身份不得隨意變更,即被授權經銷方的身份相對穩定;
二、具有特定的地域性,獨家代理通常會限定一定的區域;
三、代理具有期限性,即獨家代理一般會約定固定的代理期限,期限屆滿后可再續簽合同;
四、具有目標的明確性,獨家代理合同通常給代理方設置一定的工作目標,完成目標方可續簽代理合同;
五、違約賠償具有懲罰性,區別于普通代理,獨家代理合同中一方違約會有明確的賠償約定,且該約定帶有一定的懲罰性。
綜上
大家在訂立經銷類合同時一定要弄清楚是否為獨家經銷,避免出現在后續銷售過程中出現竄貨等等影響銷售的情況,在訂立時要謹慎,最好要求系獨家經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