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綠色豬肉事件(沃爾瑪綠色豬肉事件的影響)
N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逸之
20日,市民楊女士在智慧海都平臺報料稱,她于3月19日在沃爾瑪浦上大道店購買了近1.5斤的帶皮前腿肉,回家后發現肉上長有黃色顆粒,疑似腐壞。超市方表示黃色顆粒為“豬的淋巴,可以食用”,若楊女士不滿意,超市可以原價退款。對此,楊女士表示不接受這樣的處理結果。
20日,記者從楊女士發來的照片看到,豬肉的多處紅肉、白筋上長有黃色顆粒。“我和家人昨天下午在沃爾瑪選購了近1.5斤的帶皮前腿豬肉,回到家才發現肉是這樣的。”楊女士表示,自己馬上聯系了超市,并于當晚8時左右攜帶豬肉、購物小票等憑證前往超市。
“超市看了豬肉以后,說這些黃色小顆粒是豬的淋巴,是可食用的。”楊女士表示,這只是超市的單方面說法,她并不接受,“怎么確定這是可食用的,而不是壞了?如果吃壞肚子,誰能負責呢?”
超市方表示,如果楊女士堅持退貨,超市會原價退款。對于這樣的解決方法,楊女士并不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希望超市可以更妥善地解決此事。”
20日下午,楊女士聯系記者表示,經過雙方協商,最終達成超市原價退款,并賠償300元的協議。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遇到食品問題,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國俊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當在購買前,現場對食品的質量等進行初步檢驗,并保存好付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憑證,以便雙方在產生糾紛時,均能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新聞多看點:
都市晨報曾于2016年10月報道了一則新聞。10月15日,杭州市民劉先生妻子在世紀聯華文苑店購買了0.332kg散裝特惠夾心肉,一共8.63元。結果發現在肥肉和瘦肉之間、肥肉、瘦肉區塊發現很多米黃色的小點,用指甲擠出約米粒大小的顆粒物,軟軟的,有點像膿包。
浙江省農科院畜牧所豬類專家褚曉紅認為,豬生前有炎癥等病癥,形成了結節性膿包,一般發生在結締組織或淋巴部位。這樣帶結節性膿包的豬肉部分,不建議大家食用,這種肉摸起來有比較明顯的堅硬顆粒感。由于淋巴肉中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若加熱烹飪過程中沒有完全熟透,也可能帶來食用風險。不過,其它正常部位的豬肉,煮熟以后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編輯:陳悅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