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機械租賃合同-挖掘機機械租賃合同范本
交幾萬塊入場費,實名租賃挖掘機,然后轉賣謀取非法利益,這樣的事情你是不是想都不敢想?然而,這件事卻在湖南省湘潭市真實的發生了。近日,湘潭市岳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軍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軍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經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某軍伙同童某浩(已判刑)、顏某文(另案處理)等人來到湘潭市岳塘區中部國際機械物流園,由被告人陳某軍以租賃人的身份與長沙宏銀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并約定挖掘機施工地點不離開湖南省寧鄉市。為確保誘騙成功,當日被告人陳某軍支付入場費39100元,次日長沙宏銀機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均利物流有限公司將該臺徐工牌XE200DA型號液壓挖掘機交付陳某軍。挖掘機到手之后,被告人陳某軍伙同童某浩、錢某金(另案處理)等人采取長期租賃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擅自將該臺挖掘機以260000元的價格變相轉賣給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的張某見。隨后,被告人陳某軍、童某浩等人攜贓款逃匿并將贓款全部揮霍。
在嘗到來錢快的甜頭后,2019年5月21日,經童某浩安排,被告人陳某軍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將從長沙縣黃花鎮建輝機械設備租賃服務部租賃的一臺柳工牌CLG920E型號挖掘機以320000元的價格變相轉賣給馮某(另案處理)。2019年6月18日,面對暴利的誘惑,被告人陳某軍伙同童某浩、賀某(身份信息不詳)等人再次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將從貴州運東機械有限公司租賃的一臺小松牌PC210-8M0型號液壓挖掘機變相轉賣至云南省陸良縣。經湖南錦湘價格評估事務所鑒定,三臺挖掘機總價值約為213萬元。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后逃匿,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檢察官提醒廣大租賃公司,在巨大利益驅動之下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假借租賃之名將機械設備變賣或質押套取現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挖掘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價值高,出租有風險,租賃公司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完善查驗流程,健全擔保手續,從源頭上防止被騙。
來源 | 岳塘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