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表填寫好了的樣本(入職表怎么填寫個人簡歷)
2021年8月5日,張杰經面試后入職某物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張某杰入職時只填寫了《入職審批表》, 張杰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說:簽入職審批表,就等同于簽訂了勞動合同。
入職審批表中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學歷、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人員基本信息由張杰填寫,表格中的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月工資、起薪日期、審批意見等內容公司要求由公司填寫。張杰上交表格后再未簽訂任何資料。
2022年7月20日,張杰因身體原因提交了提供辭職報告,公司批準了張杰的辭職,并以張杰完成銷售任務為由,決定扣發上半年的考核獎。張杰準備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過程中,了解到關于“二倍工資”方面的事。于是張杰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做出裁決:駁回張杰的申訴“二倍工資”請求。張杰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張杰工作期間的實際用人單位為某物資公司,社會保險繳納表和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明了張杰工作期間在公司從事相關工作的事實,但并不能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判決公司賠償張某杰工作期間二倍工資。
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公司認為:“張杰填寫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對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等均達成一致,具備了勞動合同所應具有的全部要件,可以視為張杰已經簽訂勞動合同?!?/span>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的入職審批表的內容中缺少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內容。除此之外,只有人員基本信息由張杰自行填寫,之后的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月工資、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公司填寫,此審批表由公司保管,張杰并未持有,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杰對公司在審批表中添加的內容認可或進行了確認。
最終,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