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分家協議范文(農村分家分房協議書范本)
親兄弟之間本應互幫互助、和睦相處,
但現實生活卻并非盡如人意,
欒氏兄弟三人就因爭奪父親家產
鬧上法庭!
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案情
案件詳情
上世紀八十年代,欒氏兄弟三人在父親的主持下進行分家,在村委及其他親戚的見證下立下分書。根據分書約定大哥分得新房四間,二哥等結婚時由父親給蓋新房,小弟分得父親的老房。兄弟三人及中證調說人均在分書上簽字,事后三兄弟均按分書約定取得了相關財產,小弟現居住在父親的老房中。雙親過世后,兩位哥哥拒不配合小弟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遂產生糾紛。
小弟依據分書,請求福山法院確認老房的歸屬,并請求判令兩位哥哥協助辦理老房過戶手續。而大哥和二哥答辯稱分家時不是自愿,是在父親的脅迫下在分書上簽字,拒不配合小弟將原在父親名下的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
福山法院審理查明,分書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農村的生活習慣,也未違反當時當地的公序良俗,形式合法有效,且立分書之時,欒氏三兄弟均已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在分家過程中有任何違反自愿原則的情形。據此,對于小弟確認房屋所有權及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請求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老房歸小弟所有,大哥、二哥限期協助小弟辦理老房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分家析產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協議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并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并確定各個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在上個世紀的農村,分家析產尤為常見,隨著家中老人安享百年,分家析產糾紛顯現,所有權確權糾紛是其中常見的一種。
在審理所有權確權糾紛過程中,法院既會審查訂立分書時的形式,也會確認分家協議約定內容是否符合農村的生活習慣以及當時當地的公序良俗,同時還會對目前的實際財產占有使用情況進行核實。綜合查明事實后,法官將明確進行確權,并確認其他方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義務。
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庭的和諧穩定不僅事關個人,對于整個社會及國家的穩定意義尤其重大。分家析產僅是將大家庭形式上劃分為多個更小的家庭,但家庭間的血緣關系無法割裂,親情不應淡化,在各方處理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避免激化矛盾,親情破裂,對于分家析產后各方應履行的義務,應積極履行,共同維護家庭和睦安定,社會和諧美好。
承辦法官:馬清泉
案例編寫人:周子新
責任編輯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