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怎么寫才能法律有效-借款合同怎樣寫才有法律依據
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1日電(徐邦偉)三兩好友,日常微信款項往來惹紛爭,是義氣為朋友解困的借貸行為?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伙投資行為?
近日,永泰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倪某與余某系好朋友,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5日,倪某共通過微信向余某轉賬11200元。嗣后,倪某以上述款項意在幫助余某解決生意上資金周轉難題為由,要求余某歸還,但雙方就還款事宜協商不成。倪某遂訴至永泰法院,請求歸還借款,并提供微信轉賬憑證作為證據。
訴訟中,余某辯稱案涉款項系倪某、余某及案外人余某輝三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燒烤攤,但未明確約定具體合作事宜,只說有賺到錢就分紅,并提供了進貨單、食品攤位備案登記表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倪某僅依據微信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余某辯稱雙方之間系合伙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并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另,法院依職權詢問了案外人余某輝,其陳述倪某與余某之間存在合伙關系,與余某提供的證據及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倪某應就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而倪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余某存在借貸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駁回倪某的訴訟請求。
在民間借貸關系認定中,雙方形成借貸合意與款項實際交付缺一不可,借條等作為債權憑證,是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直接證據,可以確保債權人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間的借貸,往往借助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線上平臺交付款項,因礙于情面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據。雖然轉賬記錄能夠體現款項交付的事實,但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形成借貸合意,因為自然人之間的轉賬行為還可能是贈與、買賣、租賃、加工承攬、投資或合伙、提供勞務等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在生活中發生借貸關系時,應謹記以下兩點:(1)簽訂書面的債權憑證,如借條、合同等,并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利息、還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重要信息;(2)明確交付過程,現金交付需在債權憑證中予以注明,如遇大額借款,建議通過轉賬的方式進行交付并附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