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修理廠的修車協議、汽車修理廠協議
明明保險公司按照配件換新對事故車輛進行理賠,并將錢款付給了汽修廠。但汽修廠卻只是進行修理,并沒有換新配件。這種行為構成欺詐嗎?
近日,廣東東莞第二法院審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認定某汽修廠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其向車主支付定損單價三倍金額的賠償款1.4萬余元。
案情回顧
2022年6月,楊先生名下的一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左側損毀,被送往某汽修廠定損維修。
保險公司認為相關配件已達到更換標準,并按照更換價格出具了定損維修清單,定損總價為4758元,后汽修廠也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該款項。
但維修過程中,楊先生發現汽修廠未經其同意,只是對損毀配件進行維修,并沒有換新。
2023年1月,楊先生向東莞第二法院狀告汽修廠,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支付賠償金1.4萬余元。
法院:汽修廠在維修過程中擅自以修代換,存在欺詐行為
汽修廠辯稱,該汽修廠與保險公司約定的是包干價,沒有約定哪些零部件要更換,維修時發現可以維修的就維修,但外板是有更換的,并不存在欺詐。對于保險公司支付的總金額無異議,但如果實際更換,個別零部件加工時費可能達到四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該車定損情況,該車損壞配件已達到更換標準,保險公司已按標準進行定損及賠付,汽修廠應當按照維修清單更換新配件。
而且,汽修廠稱保險公司拆分后工時費明顯低于正常價,但修車廠在接受車輛修理時并未對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提出異議。汽修廠為節省工時費,未經車主同意擅自以修代換,損害了車主的利益。
再者,本案保險公司的定損維修清單清楚載明了工時費和需要更換的配件費用,汽修廠以更換整個配件工時費過低為由拒絕更換配件不符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為此,法院認定汽修廠在維修過程中擅自以修代換,存在欺詐行為,判決汽修廠賠償車主楊先生定損單價的三倍金額1.4萬余元。
經辦法官指出,汽車維修廠在提供維修服務時以次充好,將舊配件作為本應更換的全新配件使用,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會給車輛行駛造成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傷,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若消費者發現自己被欺詐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進行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東莞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張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