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印章管理制度、學校印章管理制度法律依據
大小新聞客戶端7月6日訊(通訊員 季炳蔚 攝影報道)簽名、蓋章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達形式,是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是否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的當事人一旦簽名、蓋章,即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因此可以說,簽名、蓋章是一項事關合同效力和當事人法律責任的重要行為,然而由于簽名、蓋章是一件對大家來說太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事情,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會忽視許多簽名、蓋章的細節與注意事項,直到由此發生糾紛之時才恍然大悟,追悔莫及。
什么樣的簽名、蓋章是合法有效的呢?
首先,簽章主體要適格,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要合法有效;其次,簽章的行為必須是適格法律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法人的簽章行為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權的代理人行使。同時,在簽約過程中要盡量留存能證明簽章真實、合法的資料證據。
那么如何防范因簽名、蓋章產生的風險?
1. 盡可能了解簽約相對方的信用和實力。簽章管理最重要和首要的工作是做好交易相對方的調查,確保主體真實存在,歷史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實力。對于法人的真實性,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詢了解企業的股東架構、資本情況、經營狀態、專業資質、所涉及的司法案件等;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情況,都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進行查詢,了解是否有涉訴案件、案件執行信息等。如果在以上平臺查詢到預簽約相對方存在經營狀態異常或者有失信史,與之簽約必須慎重。與法人簽約時,需核對營業執照與印章,核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確保簽署文件的人為平臺公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法有效的代理人;對于自然人一定要留存身份證復印件。
2. 簽約過程要留證。要注意保留能證明簽章過程真實、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證據。當事人雙方盡量面簽,遇到重要簽約或者與誠信存疑的相對方簽約,簽約過程要進行拍照或錄像。做了這些留痕工作后,即使相對方使用的是非備案的印章或非本人真實名字簽名,也可通過影像證明簽約的真實性。與此同時,對于是代理人所簽的合同,最好通過電話或是視頻方式與本人或是法定代表人進行證實,并將核實過程進行錄制并保存。
3.蓋章和簽名相結合,簽名和指印共印證。法人之間盡量不要單獨使用蓋章作為簽訂合同的唯一手段,最好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備案的合同專用章,再與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權代理人的簽名相結合。如果相對方是自然人,合同書上最好是簽名和按指印同時具備,指印無法被偽造且鑒定成本較低。按指印的地方要靠近簽名并略有覆蓋,不可全部覆蓋在簽名上面,以方便簽名有爭議時進行筆跡和指紋鑒定。個人印章沒有公示效力,僅有自然人印章的合同,沒其他證據佐證,一般是無效的。對于難以辨認的藝術簽名,更應當要求對方通過按指印對其真實性進行確認。
4.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名章與公司公章應分別由專人保管,并對印章使用進行嚴格的登記審批,嚴格規范印章管理人員的權責,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若有違反,必嚴懲。
5.簽章和正文之間不要留有空白。曾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例:由于正文與簽章之間空白留得太大,合同相對方將原內容裁去然后增添補寫上其他內容,進而形成了法律風險。現在規范的合同行文,一般是把最后一頁作為專門的合同簽署頁,最上端寫明:本頁無正文,隨后由上而下蓋章、簽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根據本條規定,簽名、蓋章、按指印是當事人簽署合同書的三種形式,且采用任一形式簽署均會發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就意味著合同生效,也就是要承擔合同責任。
近年來,福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積極依法行政,認真扎實做好行政審批工作,努力為減少群眾辦事的最后一公里做好服務。在此提醒企業群眾在簽章辦事時,在事前盡可能做好風險防控,發生法律糾紛時才能夠快速有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編輯 鄒春霞
審核 龐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