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補繳社保、破產企業職工補繳社保怎么辦
市人社局回復責任主體已不存在,不屬允許補繳范圍
本報訊 近日,市民曾女士撥打12345反映,她之前所在的單位1990年企業改制,2000年破產。但在公司改制之前,1988年和1989年兩年的社保,單位未給繳納。“我了解到濟南市這種情況的可以補繳這兩年的保險,不知道濰坊可不可以補繳,如果可以補繳的話需要什么流程?希望政府部門能給我一個準確的答復。”曾女士說。
5月20日,對于曾女士反映的問題,濰坊市人社局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首先,魯人社發[2015]2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條規定“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而曾女士所在企業已于2000年破產,不屬于“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的范疇。
其次,魯人社發[2015]29號第六條第(三)規定,各市自行出臺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本條規定,新文件出臺后,各市必須按省廳文件規定執行。經專門了解,濟南等各地市均認真貫徹執行省廳文件規定。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8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第三十七條規定,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本條規定,勞動保險費用列第一清償順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企業破產責任主體已經不存在,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處理結論綜上所述,曾女士所在單位于2000年破產,責任主體已經不存在,市民2000年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魯人社發[2015]29號規定的允許補繳的范圍。此外,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專門向濟南市人社局了解,此類情況濟南市也執行省廳文件政策,不予補繳。
(記者 常方方)
接到承辦單立即溝通 為父親反映情況的市民表示滿意
本報訊 近日,市民王先生撥打12345反映,他的父親是濱海區國邦藥業化工廠的維修技術人員,工作受傷后被醫院判定為右腿半月板損傷。他父親左腿原本就有殘疾,現左右腿都喪失基本行走能力和勞動能力,但是他在勞動能力鑒定表中只寫了父親右腿半月板損傷,想了解對于父親整體鑒定是否有影響。請政府協調處理。
經查,當事人王同敏于2017年10月13日受傷,傷情為“右膝半月板損傷”。濱海區于2018年3月14日通過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管理系統上報相關材料,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工作人員立即審核并予以通過。按照正常工作流程,3月底,紙質材料送至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并被安排在4月份查體批次。接到12345承辦單后,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與王同敏家屬電話溝通,詳細介紹了相關政策,當事人及家屬表示滿意,后來王同敏家屬致電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工作人員,特意表示感謝。
(記者 常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