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制定和實施《反分裂國家法》的根本依據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為《反分裂國家法》制定提供了憲法依據。憲法序言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從憲法規定可以看出,“統一祖國”構成了憲法上國家統一規范的核心,其內涵包含兩部分,前句是國家領土的憲法宣示,明確了臺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的憲法地位,后句是國家統一的憲法職責,彰顯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大勢所趨、大義所在、民心所向。
《反分裂國家法》是憲法關于“統一祖國”規范與國家統一職責的具體化、法律化,與憲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的目標和價值追求是一脈相承的。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核心利益之一,也是憲法規定的國家統一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和實施充分體現了憲法規定、原則與精神,將憲法關于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規定與原則具體化,為打擊分裂國家的行為和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對臺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重大政策主張,形成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黨矢志不渝的歷史任務,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愿望,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具有堅實的憲法基礎,憲法成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根本法律依據。憲法蘊含了一個中國的歷史邏輯與正當性基礎,為祖國統一提供了法治基礎與憲制框架。《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的經驗告訴我們,要堅持在憲法軌道上推進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大業,充分發揮憲法在推進祖國完全統一歷史進程中的重大作用。
憲法是全中國人民的最大共識。祖國完全統一首先需要凝聚廣泛的統一共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追求的國家統一不僅是形式上的統一,更重要的是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憲法是凝聚國家統一基本共識并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基礎與根本保障。憲法關于“中國”“中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領土”的規范表達,為祖國完全統一提供歷史正當性溯源與合法性,喚起全中國人民的國家認同,為兩岸人民提供清晰的祖國完全統一后的前景描述。
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必然會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為法治統一提供最高規范指引。構筑祖國完全統一的法治體系,首先以憲法上國家統一規范為基礎。臺灣居民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承擔同樣的憲法義務。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臺灣居民,都應當履行維護國家統一的憲法義務。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都要依法受到懲處,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必要之舉。
要完善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兩岸人民同為不可分割之“中國人民”,這既是歷史事實,也是憲法規范。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政治對立而導致的狀態不符合作為整體的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不符合憲法確立的國家統一目標。為此,依照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國家要積極促進兩岸人民的經濟文化往來,增進兩岸同胞的福祉,以法治方式厚植祖國完全統一的情感基礎,增強兩岸人民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決反對“臺獨”分裂和外部勢力干涉。
祖國統一是極其重要的憲法規范,祖國完全統一需要充分發揮憲法在祖國統一大業中的根本法作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也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體現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華智慧,既充分考慮臺灣現實情況,又有利于統一后臺灣長治久安。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不僅包括國家統一的目標與形式,還涵蓋統一后的國家治理和國家發展。制度不同,不是統一的障礙,更不是分裂的借口。《反分裂國家法》體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憲法基礎,必然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實現國家統一方面發揮重要獨特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韓大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