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查違章按幾號_打114怎么查詢車輛違章
以下文章來源于上海一中法院 ,作者劉月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近些年,隨著交通整治力度的加大,因收到交通罰單這類行政處罰所引發的涉行政復議、訴訟案件也呈逐年增長趨勢。“吃罰單”后如何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維權?在行政復議、訴訟過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關注?本文梳理了10個道路交通行政處罰常見法律問題,供讀者參考借鑒。
交通違法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部門)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針對不同主體作出相應處罰,處罰對象主要分為三類:
1.實際違法行為人
即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人、駕駛員、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車輛所有人、管理人
非現場執法情形下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無法確定駕駛人的,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
3.直接主管人員
運輸單位的車輛如有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違反規定載貨、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違反規定載客,經處罰不改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行政機關處罰對象認定錯誤的,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將對該處罰決定予以撤銷。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條、第92條第4款、第114條
在收到道路安全違法行為通知后,需要及時處理并可按照規定申請延期處理、提出異議。
1.及時處理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部門接受處理。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亦可根據各地部門規定使用APP、登錄官網等便捷方式進行處理。
2.申請延期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無法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申請延期處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提出異議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部門提出。
溫馨提示:具體的處理流程詳詢各地部門,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可通過交管“12123”APP、“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海”APP自助辦理。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條、第52條、第53條
處罰決定作出前,當事人還可通過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方式保障公眾參與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因被處罰對象進行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1.陳述、申辯
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2.申請聽證
對于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部門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相對人進行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是保障其公眾參與的重要法定程序,亦是正當程序原則的精神要義,若部門未履行處罰前的告知義務,對于當事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未舉行聽證的,該行政行為構成程序違法。
【法條指引】
《行政處罰法》第44條、第63條、第64條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過程中可結合法律規定的事由進行抗辯。
1.不予處罰的情形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2.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實踐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注意區分法律規定中的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屬于“應當”還是“可以”范疇,對于“可以”范疇的,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執法裁量權,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事實、情節、后果等綜合進行判定。
【法條指引】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
當事人收到違法行為通知后,在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如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請部門予以核實后消除違法行為信息。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
?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信息,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2條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辯或者接受處理的,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而不及時處理的,亦會作出相應處罰。具體而言,機動車有五起以上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且未申請延期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生地部門應當按照備案信息中的聯系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后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期為七日。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4條
部門對于不同處罰種類具有不同的處罰程序,其中較為重要的程序需要關注。
1.簡易程序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作出。可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部門印章。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2.一般程序
對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一般程序。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由兩名以上按照法定程序實施。應當調查詢問當事人并制作筆錄,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對于違法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如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作出處罰決定,亦未履行相應延期手續,則構成程序違法。
【法條指引】
《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52條、第62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第48條、第51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當場、郵寄或者電子送達。郵寄或者電子送達不成功的,部門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期滿后視為送達。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送達日期為部門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部門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公告應當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為送達。
需要關注的是,如部門未按照前述規定對處罰決定書進行有效送達,則會影響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點,同時也會影響法院對行政行為效力以及程序合法性的判定。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5條、第56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述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條指引】
《行政訴訟法》第4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第65條
《行政復議法》第9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加處罰款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催告程序,即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條指引】
《行政處罰法》第66條
《行政強制法》第53條、第54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
@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