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對社會組織薪酬管理作出規定 明確薪酬標準
本報北京7月14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王亦君)民政部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我國社會組織“量身打造”薪酬管理制度,明確了社會組織薪酬標準,并對社會組織薪酬兌現、規范薪酬管理、薪酬正常增長機制、社保公積金繳存機制、薪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等方面提出規范要求。
目前,我國大多數社會組織采用單一的薪酬制度,主要根據職務高低劃分工資檔次,這種單一性造成從業人員收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明顯。
意見規定,社會組織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策事項中,一經確定,應由社會組織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應根據薪酬管理制度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并嚴格按工資總額預算執行,不得超提、超發薪酬。社會組織應建立工資臺賬,支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清單。工資臺賬須至少保存兩年。
社會組織應根據所處業務領域的整體薪酬水平,參考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以及行業薪酬調查報告發布的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就工資收入水平和調整幅度等事項,與從業人員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確保從業人員薪酬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
意見提出,社會組織應依法為從業人員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建立企業年金及其它補充保險。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應及時申報繳納。
意見同時規定,社會組織對內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權,其從業人員主要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等部分構成。基礎工資是從業人員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社會組織自身發展情況、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和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績效工資應與個人業績緊密掛鉤,科學評價不同崗位從業人員的貢獻,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切實做到收入能增能減和獎懲分明。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和核心人才傾斜,對社會組織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從業人員,要加大激勵力度。津貼和補貼是社會組織為了補償從業人員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輔助工資,以及為了保證從業人員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的生活補助費用。對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結合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其薪酬水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