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監督收監一審前未羈押判7年實刑未執行刑罰罪犯
2016-07-28 10:10:55 檢察日報
(記者徐盈雁 通訊員鄭粉粉)7月20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檢察院的監督下,審前未羈押判實刑未執行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張某被交付眉州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張某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彭山縣(2014年撤縣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8萬元。因其患有高血壓三級,彭山縣看守所不予收監。同時,由于張某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法院也未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此,張某沒有被及時收監。
彭山區檢察院發現這一情況后,一直關注張某的刑罰執行問題,多次口頭與看守所交換意見。2016年初,該院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發現張某的情況并非個案,于是提請區委政法委于今年3月4日召集法、檢、公、司四家召開了聯席會議,達成集中清理審前未羈押判處實刑罪犯的共識。
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集中清理審前未羈押判處實刑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后,彭山區檢察院將張某作為重點清理對象。按照最高檢、四川省檢察院關于集中清理專項活動的有關要求和該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刑罰交付執行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該院向彭山區公安分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于7月13日帶罪犯張某到彭山區人民醫院重新體檢,收集身體健康相關依據。7月14日,張某被看守所收押。為保證交付執行,彭山區檢察院與眉州監獄溝通,于7月20日將張某交付眉州監獄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