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誰說了算?
新華社南京4月13日新媒體專電(記者陳剛)一方是企業,一方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一方手持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又解除了協議,這樣看似一個類似繞口令式的事件,反映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問題上保護群眾公共利益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之間的關系。專家認為,利益關系的背后,核心是依法行政與當事人協議的關系,亟需理順當中的權利邏輯。
據北京中燃偉業燃氣有限公司反映,公司2005年與江蘇沛縣住建局等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經營范圍為沛縣所轄全部行政區域的管道燃氣建設運營,經營期限為30年,2010年再次簽訂協議,重新劃分了特許經營范圍。
中燃偉業方面稱,在2010年至2011年,沛縣住建局開始對其沛縣公司反復進行安全檢查,且不批復開工報告。公司此后報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一直未取得,又因無經營許可證辦理不了工商年檢。去年7月,沛縣住建局單方面解除了《沛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沛縣回應表示,該公司一直未能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建設長輸管線,致使用戶承擔高額燃氣費用。2012年以來,在監管部門對該公司實施的1次中期評估、8次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4次省市專家現場檢查中,發現多處安全隱患,因未能徹底整改,所以該公司無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此后又被吊銷了營業執照,最終解除了特許經營權協議。
記者了解到,這一事件過程較為復雜,雙方說法不一。但部分專家認為,中燃偉業沛縣公司僅是項目公司,即使該項目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中燃偉業公司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是特許經營協議當事一方并合法持有特許經營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表示,作為PPP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特許經營”越來越被國家和社會重視,之前也有過失敗案例,目前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角色混亂,既當合作者又當管理者。二是因原協議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地方,政府機關以有錯必糾的方式推翻原合作協議。三是因領導更替導致推倒重來或更換合作對象。四是制度發展變化后政府機關簡單處理原合作協議,單方面撕毀原協議。
楊小軍認為,當初的邏輯順序是:特許經營協議產生特許經營授權,特許授權產生工商執照。如果完全反過來,以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為由吊銷工商執照,又因此取消特許經營權,不僅邏輯順序錯誤,更重要的是法律上因果關系錯誤。在合作過程中如出現問題,政府機關也應與當事企業平等、有序地達成新協議甚至廢除協議,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